“每逢佳节倍思亲”,中秋到了,在外漂泊的杨威宁此时更加思念亲人,于是带着在广东打工积攒而来的两千多元打算回家过中秋节,后因去游戏厅赌博输光了钱,因无钱回家,便想到去偷东西换钱,结果钱没到手就挨抓了。本可以在家过一个欢乐的中秋节,就因为一时的糊涂,结果今年的中秋节只能在牢里度过,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2013年11月2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盗窃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威宁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9月19日凌晨6时许,在电子游戏厅赌博输光了钱的杨威宁来到贵港市港北区凤凰西街“紫色风网吧”门前,将覃松发仅锁了车头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黑色日铃雅马哈牌大公主二轮电动车盗走。后杨威宁将车推至凤凰二街“田园旅馆”附近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收缴并发还覃松发。杨威宁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杨威宁的成长经历:其出生于一个普通的五口之家,父母文化较低,务农之余经营有一家小卖部,其是家中独子,上有两个姐姐均已工作。杨威宁在校时成绩差,较贪玩,初一上学期即辍学,后去往广东打工。案发前,杨威宁刚从广东回到贵港,随身带有二千多元欲打算回家过中秋节,后在电子游戏厅玩赌博机,妄图赢钱,结果没赢钱反倒输光了钱。后因无钱回家,便想到去偷窃,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威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威宁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杨威宁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杨威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杨威宁不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杨威宁的成长经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威宁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家庭教育缺失,过早脱离学校,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好逸恶劳,法制意识淡薄有关。希望杨威宁能吸取教训,诚心悔改,掌握一技之长以谋生,将来做一个对父母孝顺、对社会有用的良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文未成年人杨威宁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