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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敛财欲卖假发票2985份 夫妻先后获刑
作者:黄丽丽 廖冬瑜  发布时间:2013-11-25 11:37:44 打印 字号: | |
  假发票一直以来是税务及公安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但有些不法之徒并没有把这事放在心上,为了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结果钱没赚到,自己反而先进了班房。2013年11月2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该案,一审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陈兆兵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3年6月底,陈兆兵接到一不知名男子求购伪造定额发票的电话,该男子以人民币93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60本伪造的定额发票。随后陈兆兵通过代开发票的广告名片联系上南宁一唐姓男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从唐姓男子处买到伪造的发票。2013年7月1日17时许,陈兆兵通过其妻子雷秀玲(另案处理)与求购伪造发票的男子碰头交易,在贵港市港北区世纪花园南小区准备进行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雷秀玲身上查获伪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定额通用发票共2985份,总面额789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兆兵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兆兵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兆兵在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兆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实施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过程中,“着手实施”具体表现为联系买发票、寻找出售对象、准备出售发票等行为。被告人陈兆兵在接到一男子向其求购假发票的电话后便从别处购买好假发票,在通过其妻子雷秀玲(另案处理)与求购伪造发票的男子碰头交易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以致于这次发票买卖交易没有得逞,陈兆兵后来也被抓获归案。在这一次交易中,被告人陈兆兵没有从犯罪行为中得到非法利益,这些假发票没有进入社会流通环节,也没有侵犯国家的税收秩序,所以,这次交易没有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危害。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黄丽丽 廖冬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