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堂男儿却好吃懒做,终日游手好闲,不思进取,不思自己的不足,因贪念重操旧业实施盗窃勾当被抓,再次将自己送进了寒门铁窗,接受法律的惩处。2013年11月2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
梁美成、易旭刚曾经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过刑,刑满释放以后,他们并不是痛改前非,而是再次以身试法,光天化日之下溜进别人家里,把人家的电动车偷走了。2013年7月9日15时许,梁美成、易旭刚到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东碑村谢屋队5号一自建屋附近,见一辆时代绿原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停放在屋内门口大厅处,车钥匙尚插在电门锁处,遂趁屋内无人之机,由易旭刚放风,梁美成入屋将该电动车盗走。得手后,两被告人驾驶盗得的电动车逃至大圩镇邮政储蓄银行附近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动车扣缴并发还失主黄锡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美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3年7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易旭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6月2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美成、易旭刚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美成、易旭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梁美成、易旭刚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易旭刚作用相对梁美成较小,可比照梁美成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美成、易旭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美成、易旭刚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美成、易旭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赃车以收缴并发还失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梁美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易旭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