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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一局长罔顾国法受贿5.68万获刑两年半
作者:黄卓鑫 黄奎  发布时间:2013-11-26 11:42:16 打印 字号: | |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单位领导一把手,不以身作则,反而将法律法规置之脑后,视组织纪律如同儿戏,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收受他人的贿赂5.6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此举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的形象。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受贿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覃凌霄所犯受贿罪罪名成立,一审判处被告人覃凌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覃凌霄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四万六千八百元和行贿人磨健将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覃凌霄担任贵港市港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期间,在组织实施贵港市港北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实验室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6 8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200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覃凌霄在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古典鸡饭店”附近收受磨健将所送人民币5000元。2008年5月的一天,覃凌霄在港北区“新世纪广场”附近收受磨健将送的人民币5000元。后覃凌霄先后帮助磨健将的养猪场通过验收和获取项目补贴。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覃凌霄因帮助覃伟彩获取项目补贴而在港北区民主路“贵港市供电局”附近收受了覃伟彩送的人民币10000元。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覃凌霄因帮助莫远械获取项目补贴而在港北区奇石乡清新村收受了莫远械送的人民币6800元。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覃凌霄因关照覃杰承建的实验室项目工程而在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梦之岛百货”停车场收受了覃杰送的人民币10000元,同年国庆节期间在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梦之岛百货”停车场又收受了覃杰送的人民币10000元,2011年11月的一天在港北区民主路“广电大厦”附近再次收受了覃杰送的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五一”期间,被告人覃凌霄因贵港市和港北区两级检察机关联合查办贵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有关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而分别退还磨健将、覃伟彩和莫远械人民币10 000元、10000元和6800元。同年5月16日,覃凌霄在接受贵港市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其收受56800元贿赂的事实。同年8月27日、29日,磨健将、覃凌霄分别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退出人民币10000元、46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凌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贵港市港北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覃凌霄的任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港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文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建设项目相关文件及财政支出凭证、相关养猪场工商登记注册资料、贵港市港北区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实验室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会计凭证及相关票据,证人磨健将、覃伟彩、莫远械、覃杰的证言,中共贵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案件说明、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退款票据、户籍证明和被告人覃凌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凌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68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凌霄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覃凌霄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时,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凌霄具有积极退赃的悔罪表现及其犯罪情节,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覃凌霄的辩护人提出覃凌霄在案发前已退还收受的26800元,该款项不属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覃凌霄是在收受贿赂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事被查处,其为掩饰犯罪而向请托人退还26800元,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覃凌霄有自首情节,且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港北法院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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