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本想购买助力车作为代步工具,却苦于囊中羞涩,竟以向同事借车为名趁机偷配钥匙,并于数日后持所偷配的钥匙将同事的车盗走自用。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被告人覃成满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覃成满以借用同事杨树明的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为由,乘机复制了杨树明助力车的电门和大锁钥匙。数日后的一天13时许,覃成满到贵港市中山路北部湾银行门口的停车场,用之前配好的钥匙将杨树明停放在该处的助力车盗走自用。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助力车收缴并发还失主杨树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成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覃成满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覃成满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赃物已被追缴返还失主,依法可以对覃成满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