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本以耕种土地为生,不想有些贪心人,不以勤勤恳恳的劳作来获取财富,却把致富的主意打到了与自身息息相关的土地上,为牟取暴利,不惜将国家有关规定置之脑后,在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私自将2亩多土地作为宅基地划分出售,通过此获利达51.54万元之多,如此肆意妄为、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熟视无睹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惩罚。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范炳成所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名成立,一审判处被告人范炳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被告人范炳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一万四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范炳成,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初中文化,农民,自2006年3月至2008年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范炳成伙同陆凤仙、范荫标、范炳权、陆少英(后四人另案处理)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其位于贵港市小江社区石鼓井小区的2.298亩土地划分宅基地,以每间宅基地人民币2.9万元至3.5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黄运品、黄运促、黄进昌、梁丙维、黄福全、苏崇文、周理、梁志生、甘忠平、李汉锋等人。范炳成实施上述转让土地行为,违法所得共达人民币51.4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炳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范炳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炳成是初犯,能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范炳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采纳。至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意见,经查,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和犯罪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对其宣告缓刑,故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