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作为一名幼儿园老师,本应德才兼备,以身作则,树立榜样,培养孩子心中的真善美,引导孩子们身心健康快乐和谐的成长,可是有人为师却无德无良,心术不正,竟在幼儿园内公然盗窃同事的钱财,不但有辱了师名,还误人子弟,如此害群之马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芍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2年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李芍锦在贵港市港北区国际新城小区幼儿园上班时得知同事刘奇相领取工资后将钱放在挂包里,便趁刘奇相去卫生间之机,将刘放在挂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100元盗走。刘奇相发现挂包的钱被盗后报警,被告人李芍锦害怕事情败露,遂将盗得的现金中的1900元藏匿到其停放在一楼电动车车篮的手套里,后被幼儿园园长黄有植找到并交回给刘奇相。2012年1月17日,被告人李芍锦又退回200元给刘奇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芍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芍锦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芍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赃款已退回失主,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芍锦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