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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冒名开户掉包行骗,银行是否承责?
作者:罗珩 叶星球  发布时间:2013-12-16 14:56:3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在贵港市港北区三合市场经营贵港市港北区老张食品商行。2012年3月15日,案外人找到原告洽谈生意,并要求原告开一个存折并存款15万元入内,以显示其资金实力。同年3月16日,原告在邮政储蓄银行贵港市江北大道凤凰城支行存入100元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领取了存折。同日,案外人持身份证号码、姓名与原告身份证一样、但相片为案外人的伪造身份证到被告邮政储蓄银行金港大道支行存入100元开立户名为“张家彬”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领取了存折(以下称“同名存折”)及借记卡。个人结算账户开户/变更申请书第一、二联上方有“张家彬 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且存在照片”字样,第二联复印有伪造身份证的复印件,复印件的头像与原告身份证头像不一样。当日,原告与案外人洽谈生意过程中,趁原告不备,案外人将其开立的“同名存折”与原告所开立的存折调包。原告即日经银行转帐,从自有的另一帐户中转帐15万元入“同名存折”。之后,“同名存折”中的15万元被他人用借记卡于3月16日、17日两日分多次领取完毕。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在银行查帐发现钱被人领取后发现“同名存折”上的开户地点不是自己所开立帐户的开户地点,知道自己被骗后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公安机关对此案仍未未予侦破,原告遂诉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经港北法院组织原、被告在被告邮政储蓄银行金港大道支行进行试验,验证后证明:在银行进行联网核查,输入原告身份证号码、姓名后,在个人结算账户/变更申请书上方会打印相关信息“张家彬 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且存在照片”,“有照片单笔核对业务、查询结果”显示了原告的姓名、签发机关、身份证号码、照片。被告邮政储蓄银行金港大道支行称,案外人开立“同名存折”当日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因系统问题,并未显示照片。

  【争议】

 

  被告邮政储蓄银行金港大道支行为案外人开立帐户时是否存在过错?

  【评析】

  保护储蓄存款安全是储户与储蓄机构双方的共同义务。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文件的规定,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联网核查业务处理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相关操作,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而被告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在为案外人办理开户业务时,案外人所持的身份证照片与原告身份证照片有明显的区别,工作人员虽然进行了联网核查,但未能发现该差异,为案外人开立了“同名存折”及借记卡,客观上为案外人取款提供了便利,其过错行为与原告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邮政储蓄银行辩称其工作人员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文件第三条“对于联网核查结果中身份证件号码与姓名一致但未反馈照片的,银行机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业务”的规定为储户办理业务,并不存在过错。但经法院组织原、被告到事发银行网点进行验证后证明,在该银行网点业务系统输入原告身份证号码、姓名进行联网核查时,却能看到原告的相片。至于被告邮政储蓄银行辩称其为案外人开立“同名存折”当日进行联网核查时是因系统问题未能显示照片,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日该系统问题的客观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所造成的不利后果。而作为储户的原告,应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却在与他人洽谈生意时被调包,是导致原告15万元被案外人取走的直接原因,就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综合衡量原告、被告的过错程度,笔者认为应该判决原告与被告分别承担8:2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罗珩 叶星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