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现今许多适婚男女,因工作生活等原因,未能及时找到合适对象结婚,有人便利用许多人这种想迅速结婚的心理,以相亲结婚为幌子,在获得男方信任后,巧立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钱财,大肆敛财后随即销声匿迹,导致被害方是人财两空心黯伤。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韦美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韦美珍退赔周强人民币三万二千八百八十元,退赔马锦伟人民币二万三千七百一十九元。
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韦美珍(女,27岁,已婚并育有一女)与同伙经密谋后,分别在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贵港市,以骗婚形式,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钱财共计人民币59187元。2011年11月初,被告人韦美珍伙同“阿芬”、“木格男子”(后二人另案处理)经密谋以骗婚形式诈骗他人钱财后,窜到江西省丰城丰城市小港镇沙埂村西后514号周强家,由“阿芬”和“木格男子”冒充媒人和亲戚,被告人韦美珍冒用韦春兰的名字与周强登记结婚,以礼金、路费、介绍费、电话费等名义,骗取周强及其父亲的人民币共计32880元。得款后,三人分赃挥霍。
2011年11月28日,被告人韦美珍伙同“阿榕”(另案处理)经密谋以骗婚形式诈骗他人钱财,后由“阿榕”冒充被告人韦美珍的表妹,韦某某、黄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冒充被告人韦美珍的父母,被告人韦美珍冒用韦春兰的名字,假意称愿意与前来相亲的马锦伟结婚,骗取马锦伟和其父母的信任。尔后,以礼金、红包、礼物等名义,在贵港市城区骗取了马锦伟人民币共计26307元。所骗得的钱财,被告人韦美珍与“阿榕”、韦某某、黄某某等人分赃挥霍。2011年12月12日22时,被告人韦美珍在贵港市汽车东站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韦美珍身上扣押了价格2588元的金戒指一枚和“韦春兰”身份证一张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金戒指已发还马锦伟。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韦美珍的家属替其退出赃款人民币6200元给被害人,款项已交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美珍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美珍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美珍积极实施诈骗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被告人韦美珍提出其是被逼去骗婚的,其也没有分得赃款的辩解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韦美珍与同伙分赃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大部分财物无法返还,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韦美珍能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