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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盗60天内盗窃13起 专偷相机涉案1.2万获刑
作者:黄卓鑫 刘卉  发布时间:2014-01-02 09:16:11 打印 字号: | |
  人们常说:人不可貌相。单单通过外表,你可能根本不会相信一名柔弱寡言的女子,竟是2个月内疯狂作案13起,涉案金额高达1.2万余元,令众多照相馆和文印店老板谈及色变的相机大盗。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案件,一审分别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珍玲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黎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黄翼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创松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梁珍玲分别退赔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梁珍玲、李创松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梁珍玲多次在贵港市城区各照相馆及文印店内以办理文印业务为由,趁店主不注意将店内的照相机盗走,后自行或者通过被告人黄翼销赃给被告人黎创、李创松等人。黄翼、黎创、李创松在明知相机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代为销售、收购。具体事实如下:2012年2月15日16时许,梁珍玲到贵港市汽车客运西站入口的“恒佳文印店”内,谎称要过塑、扫描欠条和要照证件照,趁店主傅昌梅不注意时,将店内1台黑色佳能牌数码相机盗走。尔后梁珍玲与黄翼在贵港市旧邮政局附近一停车场门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该相机销赃给黎创。

  同月22日18时许,梁珍玲到贵港市石羊塘派出所大门旁刘欣经营的“天星文印店”内,采用上述方法,趁人不备,将店内1台价值人民币2 050元的黑色富士牌数码相机盗走。尔后梁珍玲与黄翼在贵港市和平路兴隆小学路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该相机销赃给李创松。

  同月25日19时许,梁珍玲到贵港市港北区棉新街伍平经营的“兴帆文印部”内,采用上述方法,趁人不备,将店内1台银白色松下牌数码相机盗走。

  同月26日19时许,梁珍玲到贵港市金田路永盛百汇超市旁翁凯英经营的“凯贤图文印店”内,采用上述方法,趁人不备,将店内1台价值人民币600元的红色佳能牌A3100IS型数码相机盗走。后梁珍玲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回该相机并发还失主。

  同月27日15时许,梁珍玲到贵港市六八村路口“金港照相馆”内,采用上述方法,趁人不备,盗走正在该店找人的黄祖姿浅褐色挎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 000元、索爱牌手机1台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同月28日19时许,梁珍玲到贵港市港南区姜小飞经营的“姜尚后裔办公设备经营部”,采用上述方法,趁人不备,将店内1台价值人民币1 020元的黑色富士牌2900D型单反数码相机盗走。后梁珍玲与黄翼在贵港市高中公交站台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该相机销赃给李创松,李创松又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该相机及上述第二起梁珍玲盗窃“天星文印店”销赃给其的富士牌相机一并转卖给黎创。

  同年3月3日19时许,梁珍玲到贵港市江北西路李健宏经营的“宏鸿激光照排部”,采用上述方法,趁人不备,将店内1台价值人民币270元的银白色三星牌S860型数码相机盗走。

  同月5日18时许,梁珍玲到贵港市江二路路口苏运锦经营的复印店内,采用上述方法,趁人不备,将店内1台价值人民币1 250元的黑色富士牌S4050型数码相机盗走。后梁珍玲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该相机销赃给黎创。

  当天20时许,梁珍玲到贵港市东湖西路廖锦亮经营的“东湖照相馆”内,采用上述方法,趁人不备,将店内1台价值人民币350元的银灰色佳能牌IXUS65型数码相机和1台价值人民币320元的银灰色佳能牌IXUS55型数码相机盗走。后梁珍玲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这两台相机及上述第七起在“宏鸿激光照排部”盗得的三星牌相机一并销赃给李创松。

  同月6日19时许,梁珍玲到贵港市建设中路赵庆华经营的“碧兰照相馆”内,采用上述方法,趁人不备,将店内1台价值人民币1 750元的黑色尼康牌D80型数码单反相机及1个自动变焦镜头盗走。

  同月7日20时许,梁珍玲到贵港市小江铁路市场附近黄达钢经营的“平价广告店”内,采用上述方法,趁人不备,将店内1台黑色松下牌数码相机盗走。

  同月9日19时许,梁珍玲到贵港市江北西路李晓玲经营的“鹏程摄影店”内,采用上述方法,趁人不备,将店内1台价值人民币3 250元的黑色尼康牌D3100型数码相机盗走。

  同年4月9日19时许,梁珍玲到贵港市荷城路荷城新苑谭雪雁经营的“兴华照相馆”内,采用上述方法,趁人不备,将店内1台价值人民币120元的黑色富士牌S9600型数码相机盗走。后梁珍玲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该相机销赃给黎创。

  综上,梁珍玲盗窃十三起,盗得现金人民币1 000元及总价值人民币11 580元的相机13台,销赃共得款人民币3 100元;黎创收购赃物四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价值人民币5 040元;黄翼销售赃物三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价值人民币3 670元;李创松收购赃物三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价值人民币4 010元。2012年5月21日,李创松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珍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黎创、黄翼、李创松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或收购,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珍玲、黎创、黄翼和李创松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创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珍玲、黎创、黄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珍玲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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