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剑明、钟威、罗广伦终日游手好闲,当他们看到身边的不少人靠辛勤劳动渐渐富起来了,而他们自己却常常被手头拮据所困扰,心里总觉得不爽。经过思考,觉得偷车去变卖钱来得快,于是三人便纠集在一起,开着一台小车从玉林到贵港作案,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盗窃案。
2013年1月17日晚,王剑明纠集钟威、罗广伦后,从广西玉林市驾驶1辆日产牌小轿车到贵港市区伺机偷车。次日凌晨3时许,三人在港北区广汇东湖城广西土特产门口,发现李磊的本田雅阁CD5型小轿车(价值人民币17000元)停放在该处,即由钟威负责看风,王剑明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批、剪刀等工具把该车的引擎盖撬开,罗广伦在一旁帮助王剑明扶住小车的引擎盖,王剑明把报警器线路剪断后接着把方向盘锁扭断,发动引擎将该车盗走。王剑明销赃得款9000元,由三人均分。案发后,钟威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李磊退赔人民币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剑明、钟威、罗广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剑明、钟威、罗广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剑明密谋策划,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威、罗广伦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广伦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威的辩护人提出钟威是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钟威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实际,对被告人钟威不宜宣告缓刑,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王剑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被告人钟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被告人罗广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文未成年人罗广伦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