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多年前,年方19岁的他血气方刚,年轻气盛,为了简单琐事与人结怨,在结伙报复过程中持刀行凶并致人死亡,自知罪孽深重的他随即踏上了漫长的逃亡之路,在长达22年的时间里,他东躲西藏,度日如年,惶惶不可终日,虽结婚生子却仍无法感到安顿稳定,最后在警方的清网行动中,现年40多岁的他在潜逃多年后终于落网归案。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梁耀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1990年4月4日,贵港市大圩镇甘岭村上垌屯的被告人梁耀华等人因扫墓时与大圩镇仁心村细福屯人发生矛盾,便对细福屯人怀恨在心,伺机要对细福屯村民进行报复。同月1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梁耀华在大圩街上游逛时,见到细福屯村民黄进荣,即纠集梁建华、梁少强(两人已判刑)对黄进荣包抄,梁建华走到在黄进荣的前面,被告人梁耀华和梁少强在黄进荣的后面,梁建华见被告人梁耀华动手推黄进荣后,即拔出匕首朝黄进荣的右大腿猛刺一刀后拔刀逃跑,黄进荣被刺后往猪肉行跑去,被告人梁耀华和梁少强追赶,梁少强追到刘开华的卖烟摊处抓起刘开华的坐椅朝黄进荣扔去,后与被告人梁耀华潜逃,黄进荣因右大腿前动脉被刺破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耀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耀华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耀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耀华纠集同案人对被害人进行报复,对本案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耀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