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的陆江华,虽然年龄不大,但是其“履历”倒是丰富,曾两次因盗窃网吧电脑配件被公安机关抓获,但他并未吸取教训,为了弄到钱花,2013年8月21日凌晨,其再次把黑手伸向一家网吧,将网吧内10台电脑的中央处理器和内存卡盗走。因触犯刑律且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陆江华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陆江华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8月21日3时许,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西街“紫色风网吧”99号机上网的陆江华(17岁)趁网吧网管不注意,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十字型螺丝刀将网吧内10台电脑共价值人民币4900元的AMD牌740型CPU(即中央处理器)和黑金刚牌4G/1600型内存条盗走。为掩人耳目,得手后陆江华将盗得的上述电脑配件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振康(另案处理)。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电脑配件收缴并发还失主姚碗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陆江华父母文化较低,务农为生,育有子女五人,陆江华排行老二,上有一个姐姐已外出打工,下有两个妹妹及一个弟弟尚在读书,家庭经济条件较差。陆江华在校成绩差,初二辍学后曾到技校学过一学期汽车修理,但未能坚持,失学后不愿意工作,也不听家人管教,常不归家,在外常偷窃,曾两次因盗窃网吧电脑配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当时未达到法定年龄被释放,陆江华未因此吸取教训,又重操旧业,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江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陆江华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陆江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陆江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以及陆江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结合庭审查明的被告人陆江华的成长经历,法院认为,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缺乏家庭关爱和教育,过早脱离学校,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好逸恶劳,法制意识淡薄有关。希望陆江华能吸取教训,诚心悔改,掌握一技之长以谋生,将来做一个对父母孝顺、对社会有用的良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文未成年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