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摩托车、电动车已成为大部分村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可一些人却不重视交通规则,仍然存在无证驾驶、未靠右行驶等违法现象,并因此付出了较大的违法成本。这不,杨七妹与杨秋映驾驶车辆在路上,会车时因双方均未靠右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进而闹上法庭。因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杨秋映赔偿原告杨七妹经济损失4414.92元。
2013年9月15日16时10分,被告杨秋映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沿贵港市港北区平安路往六八村方向行驶,原告杨七妹驾驶二轮摩托车对向行驶,至贵港市港北区六八村一队大风车幼儿园路段,双方会车时因双方未靠右行驶,致使被告杨秋映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车厢左前角与原告杨七妹左脚相碰刮,造成原告受伤和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均负本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经到贵港市港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用去医疗费4129.8元。出院建议:全休2个月。
法院认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是原、被告违章行为所致,交警部门据此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确认。对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原、被告按5:5比例分担。原告住院治疗15天,其要求按10天计算经济损失,是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
参照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有:1、医药费4129.8元;2、误工费3937.5元【56.25元/天×(10+60)天】;3、护理费562.5元(56.25元/天×1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40元/天×10天);5、交通费,虽然原告未能提供票据予以证实,但属必然产生,其请求赔偿200元过高,结合实际情况,可酌情支持100元。上述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9129.8元,而原告要求按8829.84元计,是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应允。即原告自负4414.92元,被告负担4414.9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