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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讨债不成将车开走 双方厮打受伤责任八二分
作者:甘仕兴 谭孟常  发布时间:2014-01-08 09:32: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权损害赔偿案,原、被告因债务问题引起矛盾,双方大打出手,致使原告甘书玉受伤住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海赔偿原告甘书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损失共18973.05元。

  被告李海因为做生意资金无法周转,所以向原告甘书玉借款维持生意,并承诺在借款期限内归还欠款。在借款期限到期后,甘书玉向李海催款数次均未果。2013年4月16日,甘书玉再次向李海追偿欠款未果,遂将李海所有的气车开走以抵欠款,当甘书玉将车开到贵港市港北区北环路治超站对面时被赶上来的李海拦下,李海要求甘书玉将车辆钥匙归还,而甘书玉予以拒绝,气愤的李海遂挥拳击打甘书玉,随后双方发生厮打致使甘书玉受伤。经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进行伤情鉴定,甘书玉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甘书玉受伤后被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用去医疗费2225.95元。2013年4月17日,甘书玉转院至玉林市骨科医院继续治疗至2013年5月3日,用去医疗费14011.06元,住院期间由甘书玉的妻子护理。出院时医生嘱咐:建议全休三个月。

  在甘书玉受伤住院期间,其经济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2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1、医疗费16237.01元,凭票计算;2、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3、误工费5608.27元;4、护理费891.03元;5、交通费300元,凭票计算。以上合计23716.3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甘书玉与李海因债务问题引起矛盾,双方没有采取正当方式解决纠纷,继而发生打架。李海将甘书玉打伤,有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为证,事实清楚,李海应对甘书玉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事件起因为甘书玉未能采取合法手段向李海追讨欠款,强行将李海的车辆开走,故甘书玉亦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双方的责任分配应以8:2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甘仕兴 谭孟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