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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班车劫财抢警枪 亡命之徒17年后归案入狱
作者:黄卓鑫 甘怀强  发布时间:2014-01-09 09:33:40 打印 字号: | |
  17年前,几个年轻气盛的小青年为图不劳而获取得钱财,合伙密谋抢劫半夜班车的乘客财物,在持刀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不仅刺伤在场的公安民警,还公然抢走配枪和弹药,并于案发后长期逃亡躲避抓捕,成了亡命之徒。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全部落网归案,只能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院的审判和法律的严惩。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该案最后一名被告人黄孙强犯抢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1995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孙强伙同黄志育、黄雄干、黄建四(后三人已判刑)等四人乘上贵港市开往桂平市的班车,至大圩路段时,被告人黄孙强与黄志育、黄雄干、黄建四等即拔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威胁乘客,分别劫走乘客陈继轩的人民币50元,张书伟的人民币103元、魏丽平的价值人民币60元的手表一块。接着,被告人黄孙强等四人又持刀围住桂平市公安局一民警,先由黄志育用刀刺伤该民警,然后由黄志育抢走该民警携带的五四式手枪一支、子弹12发,黄建四抢走该民警的BP机一台。得手后,被告人黄孙强等四人即下车逃离现场。1995年9月23日,黄雄干把枪支等物放在贵港市港新旅社205号房,然后匿名打电话通知公安机关取枪,公安机关接到电话后前往提取枪支等物。经法医鉴定,伍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孙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孙强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孙强在公共交通车辆上进行持刀抢劫多人,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黄孙强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孙强提出其没有参与抢劫的辩解意见,经查,其与黄志育、李建四、黄雄干在公共汽车上实施抢劫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人、刑事判决书、现场图、现场照片、同案犯及其在案供述予以证明,故其这一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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