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年轻人平日结伴而玩,善于花钱挥霍,苦于发财无路,思前想后,决定合伙盗窃来不劳而获,在下手偷得第一辆车后,藏到甜头的他们便一发不可收拾,连续流窜作案6起,范围覆盖4个县市区,所盗得的车辆价值合计约22万元。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吉星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黄吉星与被告人莫万春、蒙王康、罗恒标(三人已判刑)共同退赔苏鸿英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四千五百八十元;追缴被告人黄吉星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一百元。
2010年7月下旬至同年10月上旬期间,被告人黄吉星伙同蒙王康、莫万春、罗恒标、“老歪”(另案处理)等人在广西马山县、贵港市、玉林市、大化瑶族自治县等地六次盗窃他人车辆。具体如下: 2010年7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吉星伙同蒙王康、莫万春驾驶一辆面包车去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白山镇新兴街一民宅前,由蒙王康放风,黄吉星撬开车门后,蒙王康、莫万春推车把车打着火,将蓝家福停放在该民宅后门处一辆价值人民币35 423元的五菱牌面包车盗走。得手后,盗得的面包车由蒙王康开回合山市销赃,以人民币2 700元的价格卖给韦国晓,扣除用于盗窃的面包车租金等共同开支后,三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该车发还蓝家福。
2010年9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吉星伙同蒙王康、莫万春、罗恒标驾驶一辆面包车到贵港市金港大道工商建材市场内,由蒙王康、黄吉星放风,莫万春、罗恒标撬车,将苏鸿英停放在“联塑管业”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4 580元的五菱牌面包车盗走。得手后,蒙王康将车开回合山市,以人民币2 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一放高利贷的不知名男子。黄吉星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
2010年9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吉星伙同蒙王康、莫万春驾驶一辆面包车到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西路西二巷,由蒙王康放风,莫万春拆除报警器,黄吉星撬车,将覃伟军停放在西二巷自家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5 650元的五菱牌面包车盗走。得手后,盗得的面包车由蒙王康开回合山市,后以人民币3 000元的价格卖给黄钎洋,黄吉星分得赃款人民币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该车发还覃伟军。
2010年9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吉星伙同蒙王康、莫万春、“老歪”驾驶一辆面包车去到玉林市玉州区沙圳里,由蒙王康放风,黄吉星、莫万春、“老歪”撬开车窗,将周德统停放在沙圳里A区自家住宅楼门前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6 010元的奥铃牌皮卡车盗走。得手后,盗得的皮卡车由蒙王康、“老歪”开回合山市,由莫万春以人民币5 400元的价格卖给罗永林。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该车发还周德统。
2010年10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吉星伙同蒙王康、莫万春驾驶一辆面包车去到贵港市港北区富士新城居民区,由蒙王康放风,莫万春剪断车锁,黄吉星撬电门,将高翔停放在富士新城富中巷住宅楼门前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3 830元的五菱牌面包车盗走。后由蒙王康将车开回合山市,蒙王康、莫万春以人民币3 000元的价格卖给卢喜科。黄吉星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该车发还高翔。
2010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吉星伙同蒙王康、莫万春驾驶一辆面包车到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由蒙王康放风,莫万春拆除报警器,黄吉星撬车并将车发动,将韦明耀停放在大化镇文化路北四巷居民楼门前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4 000元的五菱牌面包车盗走。由蒙王康将车开回合山市。蒙王康、莫万春以人民币4 000元的价格卖给卢喜科,黄吉星分得赃款人民币1 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该车发还韦明耀。
综上,黄吉星共参与盗窃6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9 493元,分得赃款人民币4 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吉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19 493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吉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黄吉星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吉星属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