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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讲“江湖义气” 结伙持刀抢劫进监牢
作者:黄丽丽 刘卉  发布时间:2014-01-10 09:41:37 打印 字号: | |
  3 名“90”的小伙子因厌学,初中没毕业便辍学到社会上闯荡,本想靠打工赚钱,但嫌工作太累且工资又低,最终放弃。面对无钱生活的窘迫,他们便联手物色谋财之“道”。思来想去,决定去抢劫,结果钱没抢到,这3名“劫匪兄弟”便被送进了监狱。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被告人李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梁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姜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2012年10月17日,经梁浩提议,由梁浩驾驶1辆遮挡车牌号的摩托车搭载姜豪、李乐在贵港市城区寻找目标伺机抢劫。当晚20时许,三人驾乘摩托车尾随独自驾驶电动车的农凤瑜至港北区港城镇樟村三岔路口时,梁浩驾驶摩托车突然加速靠近农凤瑜,并将农凤瑜连人带车踢倒在地,李乐即持梁浩提供的砍刀下车欲对农凤瑜实施抢劫,恰遇村民路过,三人遂驾车逃跑。逃跑中,坐在摩托车后座的李乐用刀砍伤欲上前抓捕其的村民黄国秋。随后,梁浩、姜豪被闻讯赶来的村民抓获,李乐逃脱。经法医鉴定,黄国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同年12月6日,李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李乐主动赔偿黄国秋因伤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取得了黄国秋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梁浩有父母和一个哥哥,父母文化程度较低,务农为生。梁浩2008年曾因盗窃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处,2010年因成绩不好念至初二时辍学,后在广东省、贵港市本地打工,因觉得薪水低工作累而放弃。梁浩好讲“江湖义气”,交友不慎,因妄图不劳而获而与人合谋抢劫,走上犯罪道路。姜豪家中有兄妹四人,姜豪年纪最小,其父母文化程度较低,务农为生。姜豪因成绩不好在初一时辍学,后在贵港市本地一家电子厂打过一段时间工。姜豪常不归家,失业后因妄图不劳而获,在梁浩等人的邀约下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乐、梁浩、姜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乐、梁浩、姜豪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梁浩、李乐均积极地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姜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实施抢劫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梁浩、姜豪实施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李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梁浩、姜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持刀抢劫,造成一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李乐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梁浩、姜豪的辩护人提出的梁浩、姜豪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和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对姜豪的辩护人提出的姜豪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对梁浩的辩护人提出的梁浩行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对姜豪的辩护人提出的姜豪行为属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经查,姜豪等被告人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而非犯罪预备,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结合庭审查明的梁浩、姜豪的成长经历,法院认为,梁浩、姜豪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原因有缺乏家庭关爱和教育,过早脱离学校,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崇尚“江湖义气”,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等。希望梁浩、姜豪能吸取教训,诚心悔改,掌握一技之长在社会上立足,将来做一个对父母孝顺、对社会有用的好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本文未成年人梁浩、姜豪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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