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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车祸导致多处骨折 两年后起诉获三次赔偿
作者:黄丽丽 陈珠恒  发布时间:2014-01-13 09:45:19 打印 字号: | |
  贵港一男子因交通事故不幸被撞成多处骨折,虽然保险公司和肇事者垫付了20万,但医药费远远不够。为此,该名男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后期治疗赔偿案件,并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林家超经济损失17369.15元;被告覃芳格赔偿原告林家超经济损失68533.82元。

  2011年3月2日21时0分,被告覃芳格驾驶所有人登记为被告覃芳群的小轿车沿贵港市中山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谭雁驾驶原告林家超所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林家超沿贵港市中山路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中山路中国海关路口路段,被告覃芳格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左转弯行驶欲进入中国海关路口时,小型轿车车身右侧与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和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覃芳格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谭雁和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受伤后经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右股骨头颈部骨折手术后;2、右侧髋关节脱位复位术后;3、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4、右侧筛骨骨折;5、右侧上颌窦骨折。2012年5月26日,原告再次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2、右股骨头坏死。2012年7月2日,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原告林家超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损伤伤残属玖级。2012年8月21日,贵港市人民医院针对原告的病情建议行右全髋关节置换术,并证实髋关节假体使用年限一般为10-15年,故原告需行4-5次手术治疗。

  被告覃芳群与被告覃芳格是姐妹关系。事发前,被告覃芳群将小型轿车出借给被告覃芳格驾驶。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贵港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20000元;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元,不计免赔率。

  2011年3月21日和2012年9月19日,原告林家超就前期经济损失分两次向港北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作出判决由被告平安财险贵港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赔偿原告120000元,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共赔偿原告82630.85元,被告覃芳格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现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尚余17369.15元。

  2013年9月7日,原告林家超又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用去医疗费1424.16元。同月15日,原告再次到该医院住院治疗10天,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用去医疗费75137.03元。出院建议全休3个月。

  法院认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是被告覃芳格违章驾驶所致,交警部门据此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覃芳群作为小型轿车的车主,其将车辆出借给具备驾驶资格的被告覃芳格驾驶,对造成本次交通事故,不存在过错,故原告请求被告覃芳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对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平安财险贵港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覃芳格承担。参照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林家超的经济损失合计85902.97元,由于被告平安财险贵港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已分别赔付原告120000元和82630.85元,故被告平安财险贵港支公司尚应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7369.15元,余款68533.82元由被告覃芳格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陈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