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急刹停于路人身边,车上突然跳下数人,将路人挟持上车,戴上头套,然后关上车门扬长而去,这一电影情节,却在现实生活中被四名无业青年进行了大胆的模仿复制,光天化日驾车挟持路人实施抢劫,行为令人发指。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分别认定被告人谢芝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谢兰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谢声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赖海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谢芝日、谢兰周、谢声智、赖海波退赔陈娇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2011年1月中旬,被告人谢芝日、赖海波、谢兰周、谢声智和黄伟(另案处理)经商量决定到贵港城区劫持 妇女上车,然后拉到野外实施抢劫,为此特地租了一辆柳州五菱之光微型面包车并准备了四顶头罩、尖刀等作案工具。2011年1月18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谢芝日驾驶上述面包车搭载被告人赖海波、谢声智、谢兰周和黄伟从覃塘到贵港市城区寻机作案。8时许,上述人员窜到贵港市盛世名门小区南面公交汽车站台附近发现陈娇娇手拿提包独自在候车,即决定抢劫陈娇娇。由被告人谢芝日开车停在陈娇娇面前,被告人赖海波、谢声智和黄伟迅速下车,谢声智看风,赖海波和黄伟强行将陈娇娇挟持上车,谢兰周在车上接应,用一顶头罩帽罩住贾的头面部,然后马上开车离开,将陈娇娇劫持到覃塘区三里镇甘道水库旁,其中一人拿刀出来恐吓陈娇娇,四被告人和黄伟当场抢走贾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多元、价值人民币848元的黑色诺基亚5233触屏手机一台、金项链一条、玉佛一个、银行卡七张、身份证一张、钥匙等物品,并逼问陈娇娇说出银行卡密码,尔后由被告人赖海波、谢声智和黄伟留下看守陈娇娇,被告人谢芝日、谢兰周则拿着贾的银行卡驾车到横县云表镇镇政府附近的邮政储蓄所的ATM自动取款机取款,领取了三张银行卡内的现金共人民币18000元。当天下午1时许,四被告人和黄伟驾车将陈娇娇押至覃塘区石卡镇凤思村村口的甘蔗地放其下车,同时将贾的身份证、银行卡、钥匙等物品归还并威胁贾不能报警,尔后驾车离开。之后在根竹乡六班水库附近烧毁了抢得的手提包及一些资料物品再到覃塘的一大排档吃饭分赃,抢劫夺得的诺基亚归被告人谢芝日留赃自用,抢劫所得人民币19000多元,扣除作案的花费后,每人分得民币3000元,余下共同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谢芝日处缴获被抢的手机并发还陈娇娇。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赖海波的亲属替其退赔人民币4000元给被害人,款项交至法院。
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黄伟是主谋,其四人作用相对较轻的辩解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芝日、谢兰周、谢声智、赖海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挟持、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芝日、谢兰周、谢声智、赖海波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谢芝日谢兰周、谢声智、赖海波和黄伟共同商量,分工合作,积极实施抢劫犯罪,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对四被告人提出黄伟是主谋,其四人作用相对较轻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芝日、谢兰周、谢声智、赖海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海波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