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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未领房乌龙业主反而起诉开发商
作者:罗珩 胡盛赋  发布时间:2014-01-15 17:05:02 打印 字号: | |
  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交房时间,并且约定如果没有另行通知的话,业主应该按照约定时间到开发商的经营场所办理相关的手续,开发商没有义务再另行书面通知,这种情况下还是有乌龙业主逾期不去取房,反而认为是开发商违约不通知其取房。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韦富川、陈高敏的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29日,原告韦富川、陈高敏与被告贵港市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如下: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第二条预售依据。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第四条抵押情况。第五条房屋权利情况。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总价款507309元。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首期支付房款的60%,余款贷款支付。第八条时间和条件:第1款、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第2款、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条件: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一条本项目内相关设施交付时间。第十二条交接手续: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15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接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交接手续办理地点。第十三条逾期交付责任:逾期超过60日交房的,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按日计算买受人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补充协议:第6条、通知方式及效力:出卖人、买受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书面的方式联络;为方便通知,出卖人在发送交房等通知通告时可采取在《贵港日报》上发布公告、通知。第7条、房屋交接:除出卖人另行通知外,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起10日内到出卖人营业部或指定地点办理房屋验收和交接手续,买受人逾期不办理房屋验收和交接手续的视为已按约定交付房屋给买受人;商品房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即达到交房条件。

  2011年11月14日、21日、29日,原告向被告分别支付首付款30000元、169309元、108000元,并办理了房屋贷款。2011年12月30日,贵港市九龙新城竣工并通过验收,验收部门出具了一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结论为合格。原告在2011年12月31日前没有收到被告的交房通知,也没有到被告处办理交房手续。2012年6月1日,原、被告就该房办理交房手续,交给原告交房通知书、接楼通知书、房屋移交检查记录表。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被告同时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因此,双方于2011年11月30日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关于交房时间。根据第十条第1款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所以,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在2011年12月31日前。

  关于交房条件。根据合同第十条第2款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条件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又根据补充协议第7条约定,商品房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即达到交房条件。所以,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2011年12月30日,贵港市九龙新城竣工并通过验收,验收部门出具了一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结论为合格。按合同约定,该商品房于2011年12月30日已达到交房条件。

  关于交房方式。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15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接的时间;又根据补充协议第7条约定,除出卖人另行通知外,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起10日内到出卖人营业部或指定地点办理房屋验收和交接手续,买受人逾期不办理房屋验收和交接手续的视为已按约定交付房屋给买受人。所以,合同约定的交房方式:除被告另行通知外,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起10日内办理。

  综上,合同签订后,原告就购买九龙新城的该套商品房向被告支付首付款并办理了房屋贷款,履行了自己相应的义务。被告履行合同,建设九龙新城该套商品房于2011年12月30日达到了交房条件。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去办理该房的交接手续,责任在原告,被告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构成违约,所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219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珩 胡盛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