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青年,本应该是为自己及家人以后能过上幸福的日子而奋斗的时期,可李宝财并不这么认为,总觉得出去闯荡太苦太累,因此每天都是得过且过。因为经常出去晃荡,结识了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并渐渐染上了毒品。为了方便出门,他竟与人合谋去盗窃摩托车,结果刚用了一个多星期就“露馅”了。
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犯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宝财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10月6日18时许,李宝财伙同黄举林(另案处理)到贵港市港北区人民医院门前停车场,见韦学辉的1辆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00元)停放在该处,钥匙尚留在车上,便趁无人之机,由李宝财放风,黄举林将该摩托车盗走。盗得后,黄举林将摩托车上的尾箱和车牌拆下来丢到江里。同月18日,当李宝财与黄举林驾驶盗窃得来的摩托车到港南区南江桥头桥底下吸食毒品时,李宝财被公安人员抓获。李宝财因吸食毒品成瘾,于2012年10月18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宝财处扣押了被盗摩托车并发还失主韦学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宝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宝财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宝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宝财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宝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李宝财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