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本是同事,一方因手头无钱,便提出借钱300元,因为信任同事,男子告诉对方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哪知对方见财起意,未经同意共取走1.1万元,之后不但不还钱还卡,反而销声匿迹。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家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赵家祥与梁耀文均是“巴克斯酒吧”的员工。2013年4月14日凌晨3时许,赵家祥向梁耀文借人民币300元,梁耀文身上没有现金,便将一张农业银行卡交给赵家祥,并告知其密码,让其领款300元后将卡交还,赵家祥答应。后赵家祥于当日5时、11时、15时三次持该银行卡到港北区金田路“华联超市”旁的建设银行自助银行分别取款1 000元、5 000元、5 000元,合计人民币11 000元,用于个人开房等开支。当天晚上,赵家祥持该银行卡再次到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因梁耀文已将该银行卡挂失,该银行卡被自动取款机吞卡。此后,赵家祥不再联系梁耀文且亦不回酒吧上班。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赵家祥的亲属代其退还梁耀文人民币11 000元,梁耀文对赵家祥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家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领取他人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家祥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家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家祥已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赵家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赵家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