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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法院对三合社区干部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作者:黄丽丽 甘怀强  发布时间:2014-01-21 10:12: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三合社区居委会11名干部涉嫌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麦土荣、黄永良、朱江、颜居杰、李肇华、覃海兰、姜爱珍、李育峰、黄海祥、黄永兴、黄沛明等11人二年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一万元至八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西江农场欲开发龙床井小区,港北区贵城镇三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合社区)认为该项目中龙床井(俗称“白凹窝”)有部分土地属三合社区所有而引起双方之间产生土地纠纷。2002年,经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市调处办等部门组织调解下,并经西江农场、三合社区确认,将位于贵港市汽车西站东面的龙床井12.533亩土地归三合社区所有,但双方口头协议约定该土地需以国家征地价格转让给西江农场开发。西江农场打算购买三合社区所有的12.533亩土地开发成龙床井小区,后双方因转让地价格谈不拢,遂承建龙床井小区项目的罗芝棠与时任三合社区党总支部支书被告人黄永良、三合社区主任的被告人麦土荣商谈,约定以每亩8万元的价格转让三合社区的“白凹窝”12.533亩土地,其中由罗芝棠以每亩3万元的价格以转账的方式将土地款375990元转入三合社区的账户,而剩下的以每亩5万元的价格按12亩合计60万元土地款账外以现金方式交给麦土荣和黄永良。2003年4月18日,罗芝棠挂靠贵港市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龙床井小区,约定开发资金全部由罗芝棠投入,包括付给三合社区的土地款。2003年4月21日,贵港市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三合社区签订协议书,约定三合社区转让12.533亩土地给贵港市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价为375990元。罗芝棠在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后,按约定将375990元通过贵港市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账支付给三合社区,后又依约交付现金60万元给麦土荣与黄永良。后经麦土荣与黄永良两人商量决定将该笔款分给时任三合社区干部,及参与调处该土地权属的前任社区干部被告人黄永兴、黄沛明。其中分给被告人朱江3.5万元、被告人姜爱珍1.5万元、被告人颜居杰1.4万元、被告人李肇华0.8万元、被告人黄永兴5万元、被告人黄沛明2万元和分给姜寿松、姜祥光各1.5万元,余款由被告人麦土荣与被告人黄永良分赃。2009年11月5日,被告人黄永兴到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投案;2009年12月2日,被告人黄沛明到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麦土荣、朱江、李肇华、颜居杰、黄海祥、覃海兰、李育峰在担任港北区贵城镇街道办事处三合社区居委会干部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为黄雄飞开发港北区贵城镇街道三合社区安居市场、李春然承租港北区贵城镇街道三合社区的安居市场、黄永家开发贵城镇街道办事处三合社区龙岗新社区(2)、沈东开发三合社区龙圣市场,以及邓锡凤承租港北区贵城镇街道三合社区龙圣市场给予方便,先后收受黄雄飞30万元、李春然20万元、黄永家10.5万元、沈东30万元、邓锡凤20万元的好处费。其中被告人麦土荣参与收受他人财物5起,合计110.5万元,分得46.3万元。被告人朱江参与收受他人财物5起,合计110.5万元,分得27.6万元;被告人李肇华参与收受他人财物5起,合计110.5万元,分得6万元;被告人黄海祥参与收受他人财物4起,合计90.5万元,分得6.8万元;被告人覃海兰参与收受他人财物4起,合计90.5万元,分得6万元;被告人颜居杰参与收受他人财物4起,合计90.5万元,分得6万元;被告人李育峰参与收受他人财物1起,金额30万元,分得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麦土荣、黄永良、朱江、颜居杰、李肇华、姜爱珍身为基层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属于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属本单位财物的土地转让款人民币60万元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黄永兴、黄沛明伙同身为其他单位人员的被告人麦土荣、朱江、颜居杰、李肇华、姜爱珍勾结,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麦土荣参与决定转让土地,密谋提议由土地购买方罗芝棠账外支付土地价款60万元,并密谋瓜分,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江、颜居杰、李肇华、姜爱珍参与会议讨论决定转让土地,被告人黄永兴、黄沛明参与土地确权调处并参与瓜分单位财物,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永兴、黄沛明携款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麦土荣、朱江、颜居杰、李肇华、覃海兰、黄海祥、李育峰身为基层组织社区民委员会干部,属于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麦土荣身为社区干部,经手收受好处费,并决定分配好处费给其他被告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江、颜居杰、李肇华、覃海兰、黄海祥、李育峰在其参与收受他人财物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麦土荣、朱江、颜居杰、李肇华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各被告人能积极退出自己所收受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永兴、黄沛明、黄海祥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甘怀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