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梁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成功促使其主动履行了35.5万余元的债务。这是该院首例限制出境执行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2012年9月,梁某与陈某波、陈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梁某分别支付陈某波、陈某股权转让款及股权投资收益款。但是梁某在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并未支付股权收益投资款32.7万元。陈某波、陈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梁某分别偿还陈某波27.7万、陈某5万元,并负担受理费5285元。但梁某并没有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于是陈某波、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并未发现梁某踪迹,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一度陷入僵局。后经走访调查,执行法官获悉梁某常常出国,于是立即去公安部门调查。经贵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支队证实,被执行人梁某确实持有出国护照,经常往返于我国与加拿大之间。港北区人民法院遂发出建院以来首张《限制出境执行裁定书》,并通过贵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协助,在梁某未了结此案期间限制其出境。
此举立即见效,梁某正要出国时,被出入境部门滞留。随即,梁某立即委托朋友主动找到法院,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波、陈某足额偿还了所欠本息35.5万余元。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