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的覃云英是一个文盲,种有一片树林,在未按有关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家林木。因触犯刑律,被提起公诉。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人覃云英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2月28日,覃云英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其种植于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震塘社区“大蔗区”山岭上的桉林木。经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鉴定,被砍伐的林木面积为0.3公顷(4.5亩),蓄积为15.47立方米,材积为11.83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云英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蓄积15.4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覃云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覃云英在砍伐林木之前已告知其所在社区,获该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请有关部门给予批准的证明,其亦曾试图到有关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因其年事已高等原因未能办理,且其滥伐林木数量超法定起点较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理评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覃云英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了自家15.47立方米林木,属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考虑到覃云英年事已高,已获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请有关部门给予批准的证明,且砍伐自家林木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法院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