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表姐与其前夫认识不到两个月便登记结婚,因结婚前与丈夫缺乏了解,婚后便摩擦不断,三个月后又因装修房子与婆婆闹矛盾,最终在结婚三个月后离婚。现我表姐能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吗?
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你表姐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包括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当中。如果你表姐的前夫不具备以上4种情形,则你表姐不具有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资格,不能获取精神损害赔偿,反之则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