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聘用的员工,不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而是对经手钱财打起歪主意,收取货款后截留挪用,中饱私囊。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冼祖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责令被告人冼祖华退还中山市世光创建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三十二万四千零五元七角。
2009年4月2日,中山市世光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贵阳市乡镇企业物资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组建贵阳市乡镇企业物资总公司驻贵港办事处(以下简称贵港办事处)经营煤炭生意,组建及经营业务由中山市世光创建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同月15日,聘请冼祖华为该办事处副主任(业务经理),负责推销煤炭并收款。同年8月至12月间,冼祖华收取杨丽、梁耀贵的煤炭款共计人民币424 105.7元后没有按规定上交办事处,而是擅自挪作个人使用。后中山市世光创建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催促冼祖华归还未果。案发后,冼祖华于2012年7月26日、27日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10万元,公安机关已将该笔款项退还中山市世光创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冼祖华身为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冼祖华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冼祖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冼祖华已退还部分所挪用的款项,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