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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合谋偷车败露 抗拒抓捕咬伤协警被判抢劫
作者:黄丽丽 黄奎  发布时间:2014-01-29 11:29:42 打印 字号: | |
  男子梁许钊与人合谋偷电动车,开溜时因形迹可疑被巡警拦截盘问,见事情败露,两人欲弃车逃跑。为抗拒抓捕,梁许钊对着一名协警的右手臂咬了一口,结果盗窃转化成了抢劫。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梁许钊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10月16日12时许,梁许钊伙同“阿军”(在逃)商量去盗窃,并各带有1把尖刀。二人到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东街“魔锅天下”门口发现目标,便合力将刘立燕停放在该处的1辆雅马哈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盗走。二人驾车逃离不远,因形迹可疑被巡警盘查,二人遂丢弃盗得的电动车欲逃跑。在被公安人员实施抓捕的过程中,“阿军”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协警员杨杰成的左膝划伤后逃跑,梁许钊亦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尖刀威胁公安人员,被公安人员和杨杰成阻止,梁许钊反抗中又咬伤了杨杰成的右手臂。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动车发还失主。经法医鉴定,杨杰成的损伤属轻微伤。

  经查明,被告人梁许钊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2年5月30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04年11月30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2月1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许钊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持刀威胁并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许钊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许钊及同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既未劫得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属抢劫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共同犯罪中,梁许钊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许钊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梁许钊提出其没有拿刀威胁公安人员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梁许钊在抗拒抓捕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梁许钊抗拒抓捕情节较轻,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梁许钊与同伙盗窃后,其同伙拿刀划伤前来抓捕其的协警员杨杰成,梁许钊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尖刀威胁公安人员,后又咬伤抓捕其的杨杰成,该事实有被害人杨杰成的陈述与梁许钊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且上述证据与证人刘立燕的证言和被害人的伤情照片、病历、疾病证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梁许钊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犯罪的法律规定,故梁许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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