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阳平以购买手机为名,利用挑选手机的时机,趁店长不注意,趁机将手机夺走,然后驾车逃离,后被追赶而来的店员抓住。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以购买手机为名伺机抢夺的刑事案件,依法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阳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1月25日16时许,阳平到贵港市江北大道凤凰二街路口的“王者通讯”手机店,以购买手机为由叫店长朱水兰将1部黑色诺基亚82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618元)交给其选购,后趁朱水兰不备,公然取得该手机后夺门跑出店外并驾驶其停放在店外的1辆助力车逃跑。逃离不远,即被闻讯追赶的手机店员工廖海州追捕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抢手机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阳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平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阳平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阳平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赃物已收缴并发还,建议对阳平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