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以来,国家对于毒品犯罪案件一直保持着高压打击态势,广西贵港市一青年男子文永为了满足自己吸食毒品的欲望,不惜触法非法持有大量的毒品氯胺酮。为有力地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风气,减少此类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文永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男子文永40岁出头,但已染上吸食毒品的不良恶习。2012年10月10日6时30分许,文永带了毒品“奶茶”到一会所吸食,后出来准备回家时在会所停车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文永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5包,经鉴定,其中4包(合计净重49.4克)毒品可疑物检出氯胺酮,另外1包(净重0.3克)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公安人员另从文永驾驶的小轿车驾驶室门边储物格内缴获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73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检出氯胺酮。公安人员还根据文永的供述,从其租住的贵港市江北大道银座华隆开发区附近的私人出租屋208号房内缴获毒品可疑物10包,经鉴定,其中7包(合计净重779.7克)毒品可疑物检出氯胺酮;从其租住的贵港市富士新城私人出租屋201号房内缴获毒品可疑物2包,经鉴定,其中1包(净重146.5克)毒品可疑物检出氯胺酮。综上,文永共非法持有毒品氯胺酮1048.9克、甲基苯丙胺0.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永明知是毒品氯胺酮、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永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文永非法持有毒品氯胺酮1048.9克,属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情形,依法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文永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