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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中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不受理?
作者:甘仕兴  发布时间:2014-02-08 11:34:49 打印 字号: | |
  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审理后,起诉人又以精神损害赔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对此类案件,法院应否受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起诉人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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