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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柴油被盗1050升 “家贼”获刑六至十个月
作者:黄卓鑫 廖冬瑜  发布时间:2014-02-11 11:40:11 打印 字号: | |
  日防夜防,家贼难防。两人同为公司员工,在窥见公司油库管理存在漏洞后,觉得有机可趁,有利可图,遂合伙将公司油库中的1050升柴油盗走并转卖,从中获取利益。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海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沈周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王海斌、沈周兵均是贵港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员工。2013年2月8日晚,王海斌向沈周兵提议盗窃公司的柴油,沈周兵同意并联系其姐夫梁长辉(另案处理)收购他们盗窃的柴油。次日凌晨2时许,王海滨伙同沈周兵及沈叫来的钟某某一起在公司油库盗窃了约1050升的柴油,后卖给梁长辉,得款人民币5 300元,沈周兵分得赃款人民币800元后从中分给钟某某400元,其余款项归黄海斌所有。经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7 623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周兵的家属代其退赔贵港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7 62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斌、沈周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斌、沈周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海斌首先提出犯意,沈周兵纠集同案人钟某某,积极实施盗窃行为,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沈周兵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王海斌较小,可以比照王海斌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周兵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卓鑫 廖冬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