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捞到钱财供自己挥霍,一男子便邀请三名同伴合伙去盗窃,最后落入法网分别被判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航、黄耀富、林镇中、闭赵通一年四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梁昌廷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梁航、黄耀富、闭赵通、林镇中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2012年6月7日晚,梁航到贵港市港北区“国际生活港”13巷一茶行停车位,用液压钳剪断防盗锁,将陈安娜停放在该处的1辆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50元)盗走。后梁航将该车销赃给梁昌赞,得款人民币900元,用于挥霍。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收缴并发还失主。
2012年6月19日凌晨,梁航、黄耀富经密谋盗窃后,到贵港市印刷厂宿舍区,由黄耀富放风,梁航用液压钳剪断防盗锁,将卢国领停放在杂物房1辆金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50元)盗走。后销赃得款用于共同挥霍。
2012年6月22日凌晨,梁航、黄耀富、闭赵通经密谋盗窃后,到贵港市“富士新城”的“农村信用社网络中心小区”,由梁航用液压钳剪断小区铁门的防盗锁,闭赵通在门外放风,梁航、黄耀富进入小区,将温芸蔓停放在小区杂物房的1辆雅马哈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盗走。后销赃得款用于共同挥霍。
2012年6月30日凌晨,梁航、黄耀富、林镇中经密谋盗窃后,到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东路东六巷市政公司宿舍区,由梁航用液压钳剪断电动车的防盗锁,黄耀富、林镇中放风后参与拉车,将黄锦铎的1辆铃木王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50元)和姚尹泉的1辆立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50元)盗走。后梁航联系梁昌廷销赃,梁昌廷明知是赃物,仍介绍梁航将盗得的立马牌电动车销赃给何俊彰,得款人民币850元。盗得的铃木王牌电动车则由黄耀富销赃给何海安,得款人民币400元。所得赃款,梁航、黄耀富、林镇中用于共同挥霍。案发后,上述被盗的两辆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缴并发还失主。
2012年7月5日凌晨,梁航、黄耀富、闭赵通、林镇中经密谋盗窃后,到贵港市“港宁小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港支行”后门,由黄耀富、闭赵通、林镇中放风,梁航用液压钳剪断防盗锁,将梁杰文停放在该处的1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50元)盗走。林镇中驾驶该车到“楼外楼娱乐城”附近等候,梁航、黄耀富、闭赵通继续到附近“德宝建材市场”的“长安酒店”员工宿舍楼下,由梁航用液压钳剪断该宿舍楼铁门锁及宿舍楼内电动车的防盗锁,黄耀富、闭赵通放风和拉车,将曾会春的1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50元)和莫海求的1辆立马牌电动车盗走。三人与林镇中汇合后一起离开。后梁航将盗得的台铃牌电动车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赃给梁昌廷,梁昌廷明知梁航卖给其的电动车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其他两辆盗来的电动车,梁航等人销赃得款已用于共同挥霍。
综上,被告人梁航参与盗窃5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700元;被告人黄耀富参与盗窃4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850元;被告人林镇中参与盗窃2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800元;被告人闭赵通参与盗窃2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400元;被告人梁昌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起,价值人民币共计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林镇中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闭赵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6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航、黄耀富、林镇中、闭赵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昌廷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收购、介绍销售的方法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盗窃犯罪中,梁航、黄耀富、林镇中、闭赵通共同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耀富、林镇中、闭赵通相对梁航作用较小,可以比照梁航酌情从轻处罚。梁航、黄耀富多次盗窃,对其二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林镇中、闭赵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二人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