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聊在公司工地宿舍找烟抽,一时起贪念,将工友银行存折和身份证盗走,盗领存折内的现金,并将一部分的现金用于孩子的学费。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陈江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陈江在贵港市港北区鸿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地宿舍找烟抽时,将同村工友韦滨丽放在挎包内的中国邮政储蓄存折和身份证盗走。次日10时30分许,陈江先后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贵港市和平路支行(旧贵港宾馆)网点、和平路邮政储蓄所(旧邮局)网点、金港大道南宁百货网点用盗得的存折分三次共盗领了韦滨丽存折内的人民币16000元。得手后,陈江将其中7000元用于其孩子的学费,个人开支1000元,余下8000元存入其银行账户。案发后,被告人陈江及其亲属共退赔16000元给韦滨丽,并赔偿500元作为韦滨丽的其他经济损失,取得了韦滨丽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江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陈江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