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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撬棍行窃学校保险柜 东窗事发6人集进班房
作者:黄丽丽 吴升攀  发布时间:2014-02-19 15:34:44 打印 字号: | |
  时下,许多农村男青年都乐意去打工赚钱发家致富,可有些人却因厌烦打工而无钱挥霍,遂起意合伙盗窃学校的保险柜取财。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国级、韦世苏、黄乐、陆荣学、韦成年、农瑞星等6人十一个月至一年零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六千元不等。

  韦国级向韦世苏、黄乐提议盗窃并经密谋后,于2012年5月8日凌晨,由黄乐驾驶1辆租来的小轿车搭载韦国级、韦世苏到贵港市德智高级中学。三人从该中学锅炉房的围墙爬入校园内,由韦国级负责看风,韦世苏、黄乐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撬开财务室的门和室内抽屉及1个保险箱,将抽屉和保险箱内的现金人民币7000元盗走,后共同挥霍。

  韦国级、韦世苏、黄乐、陆荣学、韦成年、农瑞星密谋盗窃后,于2012年5月23日凌晨,由黄乐驾驶1辆租来的小轿车搭载韦国级、韦世苏、陆荣学、韦成年、农瑞星到贵港市宏名中学。黄乐在车上接应,韦国级、韦世苏、陆荣学、韦成年、农瑞星从宏名中学的围墙爬入校园,用螺丝刀和撬棍撬门进入财务室内,将两个保险箱抬离现场,其中一个放在宏名中学荷塘旁边的树下,另一个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保险箱被抬出学校围墙外面,后被韦国级、韦世苏、陆荣学、韦成年、农瑞星用撬棍撬开,将保险箱内的现金人民币700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的保险柜和追缴回的现金人民币700元发还失窃单位。

  综上,被告人韦国级、韦世苏、黄乐参与盗窃2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9500元;被告人陆荣学、韦成年、农瑞星参与盗窃1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5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韦世苏、黄乐的亲属代其二人退赔贵港市德智高级中学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

  经查明,被告人韦世苏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0年6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陆荣学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韦成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国级、韦世苏、黄乐、陆荣学、韦成年、农瑞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国级、韦世苏、黄乐、陆荣学、韦成年、农瑞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世苏、陆荣学、韦成年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六被告人系流窜作案,并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韦国级提出犯意,韦世苏、黄乐、陆荣学、韦成年、农瑞星参与合谋,六被告人在盗窃中分工合作,互相配合,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世苏、黄乐积极退赔失窃单位贵港市德智高级中学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吴升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