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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承包人垫付纠纷费 第一承包人大意收据写借条
作者:甘仕兴 粟焕玲  发布时间:2014-02-19 17:22:30 打印 字号: | |
  本来是想二手转包自己承包的山林给别人直接赚中间差额,没想到与出包人发生费用纠纷让第二承包人垫交纠纷费用时立写收据变成借条,一时不注意弄得自己不但变成被告还被判还钱。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判决被告覃永耀、李殷平偿还原告韦瑞堂、廖文团、陆成文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

  2005年4月21日,被告李殷平、覃永耀与横县校椅镇白衣村第一至第十五生产队签订《山林林木订购合同书》,横县校椅镇白衣村将其所属山岭上的林木预售给两被告。2010年12月25日,被告李殷平与广西横县校椅镇白衣经联社签订《采割松脂合同书》,广西横县校椅镇白衣经联社将其管理的山林发包给李殷平割松脂,承包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2011年1月1日,韦瑞堂、廖文团、陆成文与李殷平签订《采割松脂转让合同书》,李殷平将其承包的横县校椅镇白衣村的第一至第十五生产队的所有松脂树木,转包给三原告采割松脂,李殷平将签订的采割松脂合同书及有关手续委托给三原告经营管理,承包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至,三原告分别于2011年1月1日、1月6日支付265000元采割松脂承包金给李殷平。2011年7月,李殷平与横县校椅镇白衣村因采割松脂承包金110000元发生纠纷。2011年8月10日,两被告与三原告一起到横县校椅镇白衣村,三原告现场将110000元现金交付横县校椅镇白衣村,并且被告立写有借条给三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韦瑞堂、陆成文、廖文团交来现金110000元,定于2011年9月10日还清。借款人:李殷平、覃永耀”。借款到期后,三原告多次追讨借款款未果,于是才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订购白衣村山林林木的合同当事人是覃永耀、李殷平,承包白衣村林木采割松脂的合同当事人是李殷平,而三原告的合同相对方是李殷平而非白衣村,故应支付松脂承包金给白衣村的应是合同当事人李殷平。三原告代李殷平支付承包金110000元给白衣村后,李殷平与覃永耀立写借条给原告,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应依约还款。李殷平、覃永耀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三原告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甘仕兴 粟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