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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可能没钱支付货款,可以解约吗?
作者:罗珩  发布时间:2014-02-19 17:24:23 打印 字号: | |
  问:我跟家人一起经营电器生意,最近我们与一个饭店签订了电器产品买卖合同,由我们分两次向饭店提供空调、电视机共20台,合同签订后,我们发现这个饭店其实已经负债累累,还有多份法院的生效判决没有履行。我们该怎么办?可以解除合同吗?

  答:你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要求饭店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适当的担保。若是饭店不能提供担保或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那么你们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罗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