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吃完晚饭后欲驾车离开时,因车辆通行问题,与附近摆摊的摊主发生冲突,该男子不断挑事还用砍刀将他人砍伤。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云峰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8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云峰和李荣军、李振昌、李治华、李建忠等在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东路湖畔人家小区门口旁边的桂林米粉店吃晚饭,将车停在被害人杨卓元的莲藕摊前,由于阻碍被害人杨卓元的生意,其便将莲藕移到被告人的面包车前摆,然而被告人不由分说又将面包车再次开到被害人的摊前停放,被害人杨卓元的儿子杨雾便叫其开走车辆,以便影响生意,被告人没有答应,之后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云峰手持砍刀朝着被害人杨卓元、杨雾乱砍和乱打,被害人和另外一朋友在不远处看到后便到现场劝架,被害人打红了眼,不但将被害人杨雾打伤,还朝着杨卓元猛砍、猛打,直到将杨卓元砍伤倒地也不摆手,还追着另外一位劝架朋友打,由于路边行人的报警,被害人杨卓元、杨雾才得以解救,并送往中西医骨科医院治疗。经贵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卓元的伤情属轻伤、杨雾的伤情属轻微伤。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杨卓元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被告人李云峰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的经济损失。主办法官认真阅卷后,认真分析案件的特点,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但双方当事人很执拗,坚决不同意调解。为化解双方当事人心结,主办法官不厌其烦地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倾听各方诉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点一点融化双方内心积怨。最终,被害人自愿向法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李云峰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杨卓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1600元、向杨雾赔偿人民币6000元,并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制作了和解协议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云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云峰与被害人杨卓元、杨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李云峰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云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云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笔者认为,当两人因话语不合引起冲突时,一方最好忍耐一下。若两人口角相向,就会引发斗殴,一方受伤身体吃亏,另一方则领刑赔钱,这是双方都不愿看到的事,早知如此,何必当初不忍一下呢?所以在发生口角冲突时,双方首先要冷静对待,千万不要义气用事,要多忍耐,宽以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