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3月16日,谭某驾驶雷克萨斯牌小轿车在市区某路段时遇前方路口红灯停车等候,杨某驾车随后。因杨某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使车辆追尾撞上了谭某的小轿车。事故发生后,杨某拒绝接受警方现场调查自行离开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据查,谭某的雷克萨斯小轿车使用期限只有11个月,期间无大修经历,而本次事故对该车辆的多处内外结构和部件造成损伤,谭某对车辆受损部件进行了更换、维修、校正、喷漆处理。谭某委托某二手车鉴定公司出具车辆贬损鉴定评估报告书,证明自己的新车比事故发生前贬值了33600元。本次事故发生时,杨某车辆交强制险已超过保险期限。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谭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车辆维修费、车辆贬损值及贬损值评估费等各项损失。是否支持车辆贬损值及贬损值评估费这一部分的诉讼请求,大家出现了分歧。
【分歧】
第一种观点:应当支持谭某有关车辆贬损值及贬损值评估费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可见侵权行为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坏的,侵权人应努力使受损财产恢复到损坏发生前的状态,或按照损坏发生前受损财产的市场价格折价赔偿。谭某的小轿车使用年限只有11个月,期间无大修经历,因被杨某的车追尾导致车辆多处内外结构和部件受损,虽然对车辆受损部件进行了更换、维修、矫正、喷漆处理,但经维修后未能恢复到原来的状况。经具有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的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原车辆价值比事故前发生的评估价格减少33600元,即贬损价格为33600元,且该贬损值的产生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杨某应当赔偿。
第二种观点:不应支持谭某有关车辆贬损值及贬损值评估费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我国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比较高,在此背景下,一般性地承认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会使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过重,同时,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可能导致审理结果实质上的不公平。而且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目前车辆贬值损失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范围。谭某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贬损值评估费显然无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有关车辆贬值损失及贬损值评估费这一部分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港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