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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烂车窗贼手伸向车内 结伙盗窃“二进宫”
作者:黄丽丽 莫一超  发布时间:2014-02-27 16:11:43 打印 字号: | |
  为了发财,一男子趁车主不在的时候,用自带的钢锥砸烂一辆面包车的车窗盗窃车内财物。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件,被告人何荣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文化程度不高且又好逸恶劳的何荣一直是个无业游民,眼看着身边的人一个个过着富足的生活,何荣总感到心理不平衡,于是发财心切的他把目光盯在了别人的汽车上。因何荣有过盗窃经验,因此再次盗窃可以说是“手到擒来”。经查明,何荣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2012年2月29日刑满释放。

  2012年11月12日17时许,何荣与一名叫“阿磨”的男子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驾驶摩托车来到贵港市,在贵港市港北区德宝建材街“格尔森木地板店”门口,由“阿磨”驾驶摩托车接应,何荣用钢锥将停放在该处的1辆长安牌面包车副驾驶室的车窗砸烂,盗走副驾驶室座位上1个价值人民币690元的“七匹狼”牌肩包(内有1只价值人民币220元的“七匹狼”牌钱包、1副价值人民币520元的眼镜和银行卡、驾驶证、行驶证等物)。何荣作案后逃至港南区“万千饲料厂”对面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上述被盗物吕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失主陈建顺。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荣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何荣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何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处罚。
责任编辑:黄丽丽 莫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