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罗强等3人与陈辉因山林问题发生斗殴,罗强等3人分别持自制枪支、伸缩铁棍、电击器一起追打陈辉,导致陈辉颅脑损伤死亡。陈辉的继承人陈英等6人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院判决罗强犯故意伤害罪,并共同赔偿陈英等6人经济损失10万元,但陈英等6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陈英等6人向港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罗强等3人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377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焦点】
死亡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予支持后,起诉人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并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对此类案件,法院应否受理?
【评析】
本案中涉及到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虽然我国民诉法对一事不再理原则没有明文规定,但综合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可以认为我国法律实际上在民事诉讼中已经承认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案中关于死亡赔偿金民事诉讼问题。陈英等6人在刑事诉讼中已附带提起死亡赔偿金的民事赔偿请求,且法院已就该诉求作出处理,现起诉人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应依法对陈英等6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