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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时段”抢劫杂货铺 团伙获刑2至10年
作者:黄卓鑫 周小杨  发布时间:2014-02-28 16:16:29 打印 字号: | |
  一群同村年轻人平时不务正业,整日游手好闲,花销大手大脚,却又苦于无固定经济来源,经众人密谋后,不惜铤而走险,刻意挑选晚8点的“黄金时段”,结伙驾车对二级路沿途行将打烊关门的杂货铺伺机实施持刀抢劫。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顾敏、蒋渭康、胡海敏、蒋其升、甘有源、甘有全6人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2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3年4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顾敏、蒋渭康、胡海敏经密谋后,驾驶摩托车窜到位于南梧二级公路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黄村路口时,见植洪志经营的“洪志杂货”杂货店尚未打烊,植洪志夫妇及其小孩等五人在店内看电视。被告人顾敏让被告人胡海敏到该杂货店假装买水打探店内情况,后胡海敏将打探到的情况告诉顾敏、蒋渭康。三被告人在杂货店附近蹲守,寻机打劫杂货店。待该杂货店准备关门时,三被告人闯进店内拿着刀对着植洪志夫妇等人,扬言要钱,植洪志夫妇见状不敢反抗,任由被告人蒋渭康、顾敏在店内及植洪志居住的房间搜劫,后将店内现金人民币3 300元、诺基亚牌手机二部、真龙海韵香烟一条、五叶神香烟一条、红河香烟三条劫走。

  尝到甜头的被告人在第二天的“黄金时段”又开始寻找作案目标。2013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蒋渭康、顾敏、胡海敏、甘有源、甘有全经密谋抢劫后,驾驶摩托车沿国道南梧二级公路往桂平方向寻找作案目标。行至桂平市石龙镇铜山小学路口时,见黄冬梅独自在其经营的杂货店里数钱,五被告人遂决定打劫该店并分工。由被告人蒋渭康、甘有全在店外面放风,被告人胡海敏、顾敏、甘有源持刀进到黄冬梅经营的店,拿刀对着黄冬梅,抢走黄冬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和玉溪香烟、红河香烟各一条。

  2013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顾敏、蒋渭康、蒋其升经密谋抢劫后,驾驶摩托车到港北区大圩镇寻找作案目标。行至大圩镇银盆小区6号电子游戏室时,见该电子游戏室内只有吕思思独自一人,便密谋打劫该游戏室。被告人顾敏先进入游戏室假装玩游戏机吸引吕思思注意,被告人蒋渭康、蒋其升随后进入游戏室,趁吕思思不备,蒋渭康抓住吕思思的手并用手捂住吕的嘴不让其出声、反抗,顾敏将游戏机店门掩上,蒋其升持刀劫走吕思思系在腰间的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 000元,价值人民币40元的诺基亚牌手机一台)。得手后,三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被抢手机收缴并发还被害人吕思思。

  综上,被告人顾敏、蒋渭康参与抢劫3起,抢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 840元;被告人胡海敏参与抢劫2起,抢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 800元;被告人蒋其升参与抢劫1起,抢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 040元;被告人甘有源、甘有全参与抢劫1起,抢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0元。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蒋渭康到桂平市公安局白沙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顾敏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被告人甘有源、甘有全、蒋其升。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敏、蒋渭康、胡海敏、蒋其升、甘有源、甘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敏、蒋渭康、胡海敏、蒋其升、甘有源、甘有全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敏、蒋渭康多次抢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胡海敏抢劫二起,被告人蒋其升、甘有源、甘有全抢劫一起,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第一起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敏、蒋渭康、胡海敏共同密谋,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二起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敏、胡海敏、甘有源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渭康、甘有全负责放风,协助同伙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第三起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敏、蒋渭康、蒋其升共同密谋,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海敏抢劫二次,可酌情从重处罚。六被告人持刀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渭康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敏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敏、胡海敏、蒋其升、甘有源、甘有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顾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蒋渭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胡海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蒋其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甘有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甘有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顾敏、蒋渭康、胡海敏退赔植洪志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三百元,追缴其三人抢劫植洪志的真龙海韵香烟一条、五叶神香烟一条、红河香烟三条、诺基亚手机二部,返还植洪志;责令被告人顾敏、蒋渭康、胡海敏、甘有源、甘有全退赔黄冬梅经济损失人民币五百元,追缴其五人抢劫黄冬梅的玉溪香烟一条、红河香烟一条,返还黄冬梅;责令被告人顾敏、蒋渭康、蒋其升退赔吕思思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元。
责任编辑:黄卓鑫 周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