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勇贤从柳州乘车欲到桂平市找工作,因其吸毒成瘾,担心途中毒瘾发作,就将毒品美沙酮兑水携带,以便于随时吸食,没想到在途中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勇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3月24日下午,林勇贤携带一瓶净重561克的毒品美沙酮从广西柳州市乘坐5505次列车到达贵港市,后又从贵港市汽车东站乘坐车牌号为桂R05620的客车前往桂平市,在该客车行至南梧二级公路港北区大圩镇路段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另查明,被告人林勇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港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勇贤运输毒品美沙酮561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勇贤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勇贤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林勇贤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罪,应从重处罚。林勇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