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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一死一伤 积极自首赔偿获缓刑
作者:黄丽丽 黄奎  发布时间:2014-03-06 17:25:55 打印 字号: | |
  驾驶车辆变更车道时不慎撞上电驴,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李伟新并没有选择逃逸,而是主动打电话抢救伤者且保护好现场,并在事后积极对被害人的家属作出了相应的经济赔偿。鉴于李伟新主动投案自首,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伟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伟新驾驶一辆货车在贵港市金港大道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谭某(女,时年14岁)驾驶电动车搭载陆某(女,殁年13岁)在其右前方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至金港大道“南宁百货”前路段时,李伟新驾车越过路面实线往右侧邻近的机动车道变更车道行驶过程中,其所驾货车右前轮与谭某驾驶的电动车尾部及谭某、陆某的身体发生碰撞,致使陆某、谭某倒地,造成陆某当场死亡和谭某受轻伤及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伟新拨打“120”电话抢救伤者,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在接受交警调查时,李伟新如实交代肇事经过。经交警部门认定,李伟新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谭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方与陆某的父亲陆顺福、谭某的母亲梁日凤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肇事车方分别赔偿陆顺福、梁日凤人民币399076元、126518.8元,赔偿款已全部支付完毕。陆顺福、梁日凤签署谅解书,对李伟新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伟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伟新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伟新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拨打“120”电话抢救伤者,等候交警处理,视为自动投案,且其能如实交代肇事经过,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李伟新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李伟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伟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李伟新可以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黄丽丽 黄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