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想念书便早早辍学在家,整天无所事事,后觉得这样的日子太单调乏味,遂伙同他人持械寻人打架致人轻微伤。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雷星伦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面对这样的判决,行事鲁莽的被告人雷星伦只能追悔莫及。
2012年12月29日21时许,雷星伦(17岁 )因无聊没事做,遂伙同韦永业、韦世港、韦伟兴、韦兴锋、韦伟冰(后五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六周岁)等人携带砍刀、水管等械具到贵港市城区寻人打架,在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某网吧寻人未果后,见网吧内的刘永强(时年12岁)、梁锦东(时年14岁)、陈成平(时年14岁)、李惠超(时年16岁)不顺眼,便将上述四人带到金港大道八一路口附近,雷星伦叫李惠超等人给钱,李惠超拿出10元现金交给雷星伦后,雷星伦的同伴提醒雷星伦“是出来打架不是抢劫的”并叫雷星伦不要这钱,雷星伦把钱给回李惠超并让李惠超、陈成平离开,随后,雷星伦带领同伙持砍刀、铁管对刘永强、梁锦东进行殴打,致使刘永强、梁锦东二人轻微伤。被告人雷星伦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雷星伦与被害人刘永强、梁锦东由法定代理人出面协商达成和解,雷星伦一次性赔偿刘永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梁锦东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均已履行完毕),刘永强、梁锦东及其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对雷星伦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雷星伦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星伦结伙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砍刀等械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星伦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雷星伦在共同犯罪中带领同伙殴打被害人,积极实施了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雷星伦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雷星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雷星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雷星伦持械寻衅滋事,致二未成年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雷星伦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