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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子好逸恶劳 释放后贩毒再次落网
作者:黄丽丽 黄奎  发布时间:2014-03-17 08:28:05 打印 字号: | |
  现年25岁的党福富终日游手好闲,曾因盗窃服过刑,出狱后本想改过自新,但又嫌去工作太累而且工资又不高,于是再次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被告人党福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3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党福富携带2小包净重共1.54克的毒品氯胺酮到贵港市港北区国际生活港的“假日宾馆”大厅与甘家成进行毒品交易,收取甘家成给的人民币300元。二人刚交易完毕,即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查明,被告人党福富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10日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党福富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非法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福富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党福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党福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本案被告人党福富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仍非法有偿转让毒品给他人,并从中获利300元,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以牟取利益为目的而出售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黄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