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获取人民币100元的好处费,两男子从别处购买毒品后,在他人的介绍下竟然向未成年人出售,结果双双受到法律的严惩。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俊耀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覃煜昀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10月19日22时许,黄俊耀、覃煜昀经冼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向吸毒人员姜某某(男,时年14岁)贩卖毒品,并约定从中抽取部分毒品及获取人民币100元的好处。二人从他处购买到毒品后,依约到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一街某网吧正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净重1.6克的毒品氯胺酮出售给姜某某,刚交易完毕,即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从黄俊耀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及2小包共净重0.94克的毒品氯胺酮,从姜某某身上缴获1小包毒品氯胺酮,而覃煜昀则驾车逃离现场。2013年10月26日5时许,公安人员在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一娱乐场所门口将覃煜昀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俊耀、覃煜昀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仍非法进行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俊耀、覃煜昀互相配合,积极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俊耀、覃煜昀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俊耀、覃煜昀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