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预交了保教费,却因父母工作变动没有去幼儿园就读,幼儿园拒不退还费用引起学生家长不满。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贵港市金色阳光幼儿园退还原告陈某一半的保教费用1150元。
贵港市金色阳光幼儿园(下称金色阳光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幼儿园,学生陈某原在该幼儿园处就读小班。 2011年5月25日,金色阳光幼儿园制定2011年秋季期《招生简章》,决定该园秋季期招生将于2011年5月25日开始,9月1日正式开学。在2011年5月25日制定的《收费标准》和2011年6月制定的《家长须知》中均规定家长交费后幼儿园不办理退费,可办休学留用(限幼儿本人)。2011年6月24日,陈某向金色阳光幼儿园预交了2011年秋季学期保教费2000元、课本费168元、水电费100元、学杂费200元计共2468元人民币。2011年8月18日,金色阳光幼儿园购回学生日常用品。2011年8月底,陈某父母口头告知金色阳光幼儿园,2011年秋季学期儿子不再在该幼儿园就读。2011年9月1日,陈某父亲书写了一份《转学申请》,称因自己工作调动原因,无法接送儿子上学,申请将已预交的保教费2000元、水电费100元留给陈某的亲戚、表弟、表妹用。幼儿园园长经请示老板后当天签字同意陈某家长申请。但自2011年9月1日起至今,陈某及其亲戚、表弟、表妹均没有任何一人在金色阳光幼儿园就读。陈某家长多次与幼儿园协商,贵港市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多次主持调解,但两方均没有达成和解协议。为此,陈某向贵港市港北区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证据《收据》、金色阳光幼儿园2011年秋季学期《收费标准》、《家长须知》、《转学申请》、当事人自认等为证,足以认定。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精神,幼儿保育教育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案中,陈某家长在2011年8月底开学前告知金色阳光幼儿园,2011年秋季学期让陈某不再在金色阳光幼儿园处就读,但幼儿园说己于2011年8月18日,购回学生日常用品,对陈某的入园接受保教作了相应的准备与安排。2011年9月1日,陈某与幼儿园双方己就转学及保教费、水电费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将已预交的保教费2000元、水电费100元留给陈某亲戚、表弟、表妹用,但之后陈某所称的亲戚、表弟、表妹并没有入园接受服务,责任不完全在于幼儿园。2005年3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规定,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被告为民办幼儿园,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及公平原则,法院认为由幼儿园退回陈某预交费用一半较为合理。庭审中,原告承认己领回书本,认可价值168元,故应予扣减。被告原预收原告2468元,扣减书本费168元后,尚余2300元。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