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轻女子不慎染上毒瘾,为满足自己能经常吸食毒品的欲望,不惜触法盗窃他人钱财。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裕清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杨裕清是一名“85”后无业的年轻女子,小学文化,不慎染上吸食毒品的恶习。2013年3月14日20时许,杨裕清在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江北宾馆窥见某客房未锁门,遂潜入该房间,趁失主洪家佳在房内熟睡之机,将洪家佳放在床边桌子上一个棕色的内有现金人民币29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的手提皮包偷走,并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了被告人杨裕清盗窃的手提皮包以及包内银行卡等物品发还失主洪家佳。另查明,杨裕清因吸毒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裕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裕清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裕清到案后如实供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杨裕清为了满足能自己吸食毒品的欲望,不惜触法潜入房间盗窃他人现金2900元并占为己有,故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内定罚。鉴于杨裕清到案后如实供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法院遂作出有期徒刑8个月和处罚金1000元的判罚。